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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油(气)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的通知

桂财税〔2011〕39号
2011-07-05
索 引 号: 000014349/2020-769522效力状态: 有效
发文单位: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成文日期: 2011年05月30日
标 题: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油(气)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的通知
发文字号:桂财税〔2011〕39号发布日期: 2011年07月05日

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油(气)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的通知

桂财税〔2011〕39号

各市、县(市)财政局,国家税务局:

现将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油(气)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1〕7号)转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二○一一年五月三十日

文件下载:

2011-7-5桂财税〔2011〕39号转发关于对油(气)企业生~1.doc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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